《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并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決定,主要修訂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 明確涉及商業模式的主題有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
具體規定為: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二、 進一步明確了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標準。
1、 計算機程序本身,或者僅由所記錄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或者一種計算機程序產品,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2、 具有交互性、用戶自定義性質的計算機程序,或者由該種程序限定的產品或者方法,其通過功能模塊的選取和排列應用,以實現一定的功能,達到某種技術效果,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3、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一種方法權利要求,也可以寫成一種產品權利要求,例如實現該方法的裝置,如果寫成裝置權利要求,應當具體描述該裝置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所述組成部分不僅可以包括硬件,還可以包括程序。
三、 進一步明確了化學領域中在申請日之后補交實驗數據的審查標準。
具體規定為:對于申請日之后補交的實驗數據,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
四、 關于無效程序中修改和補充證據有新規定。
無效程序中,允許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具體包括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或對明顯錯誤的修正,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保護范圍,相應準許無效宣告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期限內對修改內容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相應的,無效宣告程序中,合議組可以依法對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是否符合專利法進行檢索并出具檢索報告。
五、 關于查閱和復制案卷有新規定。
允許查閱和復制發明專利申請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檢索報告和決定書,允許查閱和復制授權專利的優先權文件,允許查閱和復制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的檢索報告,并刪除了明確規定以外的文件不得查閱和復制的內容。
六、 關于中止有關程序的新規定。
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中止的期限,由原來的通常為六個月,修改為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人民法院要求繼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符合審查指南中關于中止的規定的,予以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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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審查指南》最新修訂對比表
條款 |
修訂前 |
修訂后 |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節 |
在判斷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是否屬于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2)除了上述(1) 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并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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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是否屬于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2)除了上述(1) 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并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例如】 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新增) |
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節 |
2.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基準 審查應當針對要求保護的解決方案,即每項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解決方案。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 項的規定,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屬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2節所述情形的,按照該節的原則進行審查: (1)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數學計算規則,或者計算機程序本身或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 上的計算機程序,或者游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之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者數學計算規則,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僅由所記錄的程序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或者一種計算機程序產品,或者僅由游戲規則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術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實體特征限定的計算機游戲裝置等,由于其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因而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如果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介質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進,例如疊層構成、磁道間隔、材料等,則不屬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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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基準 審查應當針對要求保護的解決方案,即每項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解決方案。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 項的規定,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屬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2節所述情形的,按照該節的原則進行審查: (1)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數學計算規則,或者計算機程序本身或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 上的計算機程序本身,或者游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之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僅僅涉及一種算法或者數學計算規則,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戲的規則和方法等,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僅由所記錄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或者一種計算機程序產品,或者僅由游戲規則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術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實體特征限定的計算機游戲裝置等,由于其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因而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如果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介質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進,例如疊層構成、磁道間隔、材料等,則不屬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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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節 |
3.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示例 …… 【例9】 一種以自定學習內容的方式學習外語的系統 申請內容概述 現有計算機輔助學習系統的學習內容都是由系統預先確定的,因此用戶必須學習這些預先確定的內容,而不能根據自己的外語水平需求自行確定學習內容。發明專利申請能夠使用戶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學習資料,并將資料輸入到系統中,系統程序將資料中的句子分割為多個句子單元,用戶將分割的句子單元重組并輸入給系統,系統程序將用戶重組的句子與原句子進行比較,并根據預先確定的評分標準給出得分分數,然后將分數輸出給學習者。 申請的權利要求 一種以自定學習內容的方式學習外語的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 學習機,將選擇出的學習資料輸入給該學習機; 文件接收模塊,接收用戶所傳送的語言文件; 文件分割模塊, 將所述語言文件分割成至少一個獨立句子; 句子分割模塊,將所述獨立句子分割成多個分割單元; 造句式語言學習模塊,將所述分割單元輸出給用戶,并接受用戶自己重組的句子,將所述獨立句子與用戶自己重組輸入的句子進行比較,根據預先確定的評分標準給出得分分數,將分數輸出給所述學習者。 分析及結論 該解決方案是利用一組計算機程序功能模塊構成學習系統,這些功能模塊能夠接收用戶確定并傳送的語言文件,將其中的句子和用戶重組的句子進行比較,并將比較結果輸出給用戶。該系統雖然通過學習機執行計算機程序來實現對學習過程的控制,但該學習機是公知的電子設備,對外語語句所進行的分割、重組、對比和評分既沒有給學習機的內部性能帶來改進,也沒有給學習機的構成或功能帶來任何技術上的改變。而該系統解決的問題是如何根據用戶的主觀愿望確定學習內容,不構成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手段是人為制定了學習規則,并按照規則的要求來進行,不受自然規律的約束,因而未利用技術手段,該方法可以使用戶根據自身需求自行確定學習內容,進而提高學習效率,所獲得的不是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因此,該發明專利申請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技術方案,不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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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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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 |
5.2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一種方法權利要求,也可以寫成一種產品權利要求,即實現該方法的裝置。無論寫成哪種形式的權利要求,都必須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并且都必須從整體上反映該發明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該功能所能夠達到的效果。如果寫成方法權利要求,應當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驟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執行的各項功能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如果寫成裝置權利要求,應當具體描述該裝置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并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各項功能是由哪些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刪除)。 如果全部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按照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步驟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與反映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方法權利要求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撰寫裝置權利要求,即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個步驟或者該方法權利要求中的各個步驟完全對應一致,則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應當理解為實現該程序流程各步驟或該方法各步驟所必須建立的功能模塊,由這樣一組功能模塊限定的裝置權利要求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說明書記載的計算機程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功能模塊構架,而不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硬件方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實體裝置。 |
5.2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一種方法權利要求,也可以寫成一種產品權利要求,例如實現該方法的裝置。無論寫成哪種形式的權利要求,都必須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并且都必須從整體上反映該發明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該功能所能夠達到的效果。如果寫成方法權利要求,應當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驟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所執行的各項功能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如果寫成裝置權利要求,應當具體描述該裝置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所述組成部分不僅可以包括硬件,還可以包括程序(新增)。 如果全部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按照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步驟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與反映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方法權利要求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撰寫裝置權利要求,即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與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各個步驟或者該方法權利要求中的各個步驟完全對應一致,則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應當理解為實現該程序流程各步驟或該方法各步驟所必須建立的程序模塊,由這樣一組程序模塊限定的裝置權利要求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說明書記載的計算機程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程序模塊構架,而不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硬件方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實體裝置。 |
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節 |
3.4關于實施例 由于化學領域屬于實驗性學科,多數發明需要經過實驗證明,因此說明書中通常應當包括實施例,例如產品的制備和應用實施例。 (1)說明書中實施例的數目,取決于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的概括程度,例如并列選擇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數據的取值范圍;在化學發明中,根據發明的性質不同, 具體技術領域不同,對實施例數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原則是,應當能足以理解發明如何實施,并足以判斷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范 圍內都可以實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2)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申請日之后補交的實施例和實驗數據不予考慮。 |
3.4關于實施例 由于化學領域屬于實驗性學科,多數發明需要經過實驗證明,因此說明書中通常應當包括實施例,例如產品的制備和應用實施例。 (1)說明書中實施例的數目,取決于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的概括程度,例如并列選擇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數據的取值范圍;在化學發明中,根據發明的性質不同, 具體技術領域不同,對實施例數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原則是,應當能足以理解發明如何實施,并足以判斷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范 圍內都可以實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3.5關于補交的實驗數據 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 對于申請日之后補交的實驗數據,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新增)。 |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節 |
4.2無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1)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應當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2)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 但下列情形除外: (i) 針對專利權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期限內增加無效宣告理由,并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的; (ii) 對明顯與提交的證據不相對應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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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無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1)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應當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2)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 但下列情形除外: (i) 針對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期限內對修改內容增加無效宣告理由,并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的; (ii) 對明顯與提交的證據不相對應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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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節 |
4.3.1請求人舉證 (1)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補充證據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的無效宣告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2)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 (i) 針對專利權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刪除)提交的反證,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充證據,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 …… |
4.3.1請求人舉證 (1)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補充證據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的無效宣告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2) 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 (i) 針對專利權人提交的反證,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充證據,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 …… |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節 |
4.6.2修改方式 在滿足上述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于權利要求的刪除、合并和(刪除)技術方案的刪除。 權利要求的刪除是指從權利要求書中去掉某項或者某些項權利要求,例如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從屬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的合并是指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相互無從屬關系但在授權公告文本中從屬于同一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況下,所合并的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權利要求。該新的權利要求應當包含被合并的從屬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在獨立權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不允許對其從屬權利要求進行合并式修改。(刪除) 技術方案的刪除是指從同一權利要求中并列的兩種以上技術方案中刪除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技術方案。 |
4.6.2修改方式 在滿足上述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于權利要求的刪除、技術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明顯錯誤的修正。 權利要求的刪除是指從權利要求書中去掉某項或者某些項權利要求,例如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從屬權利要求。 技術方案的刪除是指從同一權利要求中并列的兩種以上技術方案中刪除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技術方案。 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保護范圍。(新增) |
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節 |
4.6.3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利要求或者權利要求中包括的技術方案。 僅在下列三種情形的答復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1) 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 (2) 針對請求人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 (3) 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引入的請求人未提及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 |
4.6.3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利要求或者權利要求中包括的技術方案。 僅在下列三種情形的答復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1) 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 (2) 針對請求人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 (3) 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引入的請求人未提及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 |
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 |
5.2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 (1) …… (2)對于已經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該專利申請案卷中直到公布日為止(刪除)的有關內容,包括:申請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刪除)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和決定書、申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正文。 (3)對于已經公告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的內容包括:申請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文件,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專利登記簿,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在各已審結的審查程序(包括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等) 中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向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發出的通知書和決定書、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正文。 (4)…… (5)除上述內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閱或者復制(刪除)。 |
5.2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 (1) …… (2)對于已經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該專利申請案卷中的有關內容,包括:申請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和決定書、申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正文,以及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檢索報告和決定書(新增)。 (3)對于已經公告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的內容包括:申請文件,優先權文件(新增),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文件,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專利登記簿,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在各已審結的審查程序(包括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等) 中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向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發出的通知書、檢索報告(新增)和決定書、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正文。 …… |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節 |
7.4.2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對于人民法院要求專利局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執行中止程序的,中止期限一般為六個月。自收到民事裁定書之日起滿六個月的,該中止程序結束。 人民法院要求繼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中止期限屆滿前將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專利局,經審核符合本章第7.3.2.1節規定的,中止程序續展六個月。對于同一法院對同一案件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保全裁定,專利局中止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在審判程序中作出的保全裁定,專利局中止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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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對于人民法院要求專利局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執行中止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中止有關程序。 人民法院要求繼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中止期限屆滿前將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專利局,經審核符合本章第7.3.2.1節規定的,中止期限預予以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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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節 |
7.4.3涉及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對涉及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專利,應權屬糾紛當事人請求的中止或者應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中止(刪除),中止期限不超過一年,中止期限屆滿專利局將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
7.4.3涉及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對涉及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專利,應權屬糾紛當事人請求的中止,中止期限不超過一年,中止期限屆滿專利局將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
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節 |
7.5.2因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中止程序的結束 中止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要求繼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審查員應當發出中止程序結束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恢復有關程序,并對專利權保全解除予以公告。有輪候保全登記的,對輪候登記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結束之日起輪候保全開始,中止期限為六個月。…… |
7.5.2因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中止程序的結束 中止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要求繼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審查員應當發出中止程序結束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恢復有關程序,并對專利權保全解除予以公告。有輪候保全登記的,對輪候登記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結束之日起輪候保全開始,中止期限為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 |